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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章 官学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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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秦法严苛,禁民私斗。又赏军功以爵,制度严明,上下垂一,是以人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。秦军之强,甲于天下矣……

秦法缜密,民者借官家之牛,要称其重量,还牛时若牛瘦,则民比价赔付。农时耕种,何时播种,何时施肥,皆有律令施行,无有敢违者。律令所定,无不正合农时,是以秦土之肥沃,秦稼穑收获之丰,远过于六国……

秦法尚廉,律令官不得受民礼,概因无法确定自愿与被逼,官一旦受民礼,不论礼之轻重,一律受罚,是以秦国无贪吏……

汉室之后,法纪废驰,虽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,但儒家又有亲亲之说,于是王候贵戚除造反外,其它皆可议也。后世有八议:议功,议爵,议亲……,是谓王子犯法,不与庶民同罪。千载而下,未有不灭之朝,未有不败坏之吏治,历朝历代,皆先治而后坏,其兴也忽焉,其亡也勃焉……律令之坏,坏在用人,而人不治,则归于有法不依,如此循环,国家安能不败?民心安能不乱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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